政策法规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小贷之家       时间:2016-03-01 10:10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小额贷款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在全国部分省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两部门于2008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运营进行了总体规范,这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性突破,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此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成为民间金融的代表性力量。在经历了10年的粗放型发展之后,一大批小贷公司面临着市场退出的风险,继辽宁省金融办正式出台“退出机制”、山西省清退“空壳小贷公司”后,广东省金融办日前出台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去年,我省小贷行业的经营发展持续有放缓的趋势。截至2015年末,全省(不含深圳)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8家,注册资本512.5亿元,自开业以来累计投放金额3032.2亿元,新增累计投放金额535.3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8%,比上年上升2.17个百分点。行业规模扩大趋势放缓,贷款投放首次下降。面对这种情况,有关《指引》的出台,对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解读
  《指引》中明确提出小贷公司减资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3000万元】。
  解读:此说法实际上是对股东退出的指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具有较大风险,包括流动性、信用和操作方面的风险。除此外,企业资信调查成本较高,对股东综合能力要求高,具体表现在自身资源、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经营意识方面。在控制风险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没有信心的股东,自愿性地退出将会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不仅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连续与稳定,也可以保证股东的权利,从而免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也减少直接解散对企业和社会的冲击。减资有利于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统一经营理念,理顺股东之间关系。平稳有序退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行业正面形象。
  另外,该《指引》中指出,如果执行解散,应符合2009年发布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予以解散的情形,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法院依法宣布解散等。在小贷公司取得金融工作部门的相关批复后,凭批复到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资或注销手续。
  解读: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单是一行一业的兴衰,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行业结构、综合效益,一旦在某一程序上有所疏忽,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指引》中相关细节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退出行为的规范,严谨、详细的条例遏制了风险的扩散,控制了退出的成本,是整个行业规范发展的保障。
  二、完善退出机制的思考
  虽然《指引》中明确提出了相关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的规定,但完整的市场退出系统应包括:市场退出前的预警制度、救助措施,市场退出时的方式选择、清算程序等问题。第一,从市场退出预警制度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机构完善、统一的预警法律制度,只是零散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综合管理规定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预警制度正需要完善。退出预警工作和救助体系需要健康的法律责任制度《指引》中的约束条款,强化了小贷公司业务经营和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提升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度,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第二,市场退出方式(并购、解散、破产、关闭、改制)往往交叉进行,相关操作如没有明显的界限,将不利于小贷公司市场的完善,增加了退出成本和风险。第三,严格控制市场退出成本,避免社会不良情绪。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出台相关行业自律条款,提供再发展就业或工作培训等协助,为行业增加新活力。
  我省小贷经过多年的发展,经营个体差异不断加大,逐渐分化成两大群体,极具对比性。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状况不善,资金体外循环,抽逃注册资本金,风控手段不严谨,导致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另一部分小贷公司则走阳光化的道路,规范财务、科学管理、合法纳税,经营情况相对透明,坚持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择优生存。而优胜劣汰需要依靠政府相关准入制度及退出机制的建立为基础,做到有进有退,在建立合理的准入制度的同时,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该《指引》的出台是小贷发展上的里程碑,是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摆脱市场滞后、盲目的良方,有利于保障小贷市场安全。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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