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毕马威咨询: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展望

来源:中国财政杂志社       时间:2016-04-22 17:09

  《中国财政》: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在落地阶段是否会遇到困难?

 

  毕马威:金融业由于行业业务发展迅速,产品创新层出不穷,行业法规本身定义也滞后于业务发展,36号文将金融业分为四大类: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于很多业务性质复杂可能兼有不同归类的特点,难以简单归入这四大类中任何一类,而四大类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不一,金融业企业存在准确判断归类的问题。

 

  相对于营业税税制,36号文对金融行业的部分政策收紧,其中主要影响体现在同业往来,票据贴现和买入返售等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计划、基金产品、银行理财计划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等大资管类产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这些资管类产品该如何征收增值税未在36号文中得到明确。例如,每个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是否应当分别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管理者为单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汇总计算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的增值税额?亦或是由投资者作为转让金融商品来处理?

 

  此外,我们理解本次36号文和配套管理办法出台的宗旨是保证营改增平稳过渡,因此一些规定和办法顺延了原先营业税税制下的规定。这一宗旨在保证剩余营改增行业过渡的同时,也暂时搁置了一些原先营业税税制也没有明确的问题,例如资产证券化问题等。某些营业税税制下有明确规定的业务,例如再保险、票据贴现和保理等业务,在增值税税制下并没有单独注明相关增值税处理,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就意味着按照增值税一般规定来执行。但是实操中具体该如何执行,不同企业存在不同解读,可能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挑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出口服务通常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但36号文件并未对广泛意义上的出口金融服务给予免税待遇。这一规定与增值税通常原则不一致:当我国金融企业出口金融服务时,同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会被“双重征收”(我国在出口时征收增值税,很多国家在进口时可能需要“逆向征收”)。这一规定亦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指引。出口金融服务享受免税待遇有助于保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希望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规定出口金融服务免税。

 

  《中国财政》: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相关规定与国际增值税税制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毕马威:就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原理而言,理想情况下,增值税以消费者全部货物及服务消费为计税基础,只是针对消费性支出征税。而消费者有权选择当前消费,从而需要支付增值税,或通过储蓄等方式推迟其消费,则在未来消费行为发生时支付增值税。因此,金融服务只是改变消费的时间,不代表消费行为本身,所以一般而言并不是增值税税基的部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不应扭曲人们现在消费或将来消费的决定。

 

  世界各国在金融业增值税制度设计中普遍遇到以下难点:难以确定金融服务中哪些属于最终消费支出;金融服务多属于隐形收费,难以逐笔确定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

 

  因此,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金融服务实行广泛意义上或针对特定金融服务的免税政策。以典型的实施增值税/货物劳务税的国家和地区举例:(1)欧盟。多年以来采用广义的免税政策,以最小化对金融服务产品的扭曲。对核心金融服务业、非核心金融中介服务和类似服务实施免征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施零税率,而对直接性收费服务征收增值税。(2)澳大利亚。采用狭义免税的政策。其特色是当免税服务提供对象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允许部分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以解决金融服务外包导致的偏见问题。(3)新西兰。对企业间的金融中介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以消除内在的进项税重复征税;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一般方法课税。因此,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税收低于向家庭提供服务的机构。(4)新加坡。采用特殊的免税规定,以减除指定基金运行中的货物劳务税成本。根据运营许可证的性质给予固定比例的增值税进项退税;新加坡的固定抵扣比例仅对新加坡货币管理局管理下的金融服务适用。

 

  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我国将成为世界上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据了解,全球只有一两个经济体曾尝试过这样的增值税税制。因此,这一改革的意义将会影响广泛。金融企业向企业和消费者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买卖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或外汇交易等)取得的价差,或向客户收取的特定保险费,都将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制具有其独特性和一定指导意义,例如,许多增值税税制国家花费数年时间来研究是否应当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时至今日依旧未能实现该构想。然而,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证明对其征收增值税是可行的。如果我国成功实施,将为其他国家提供范本。

 

  《中国财政》: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下一步应朝哪个方向走?是否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毕马威: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收集金融行业反馈的政策问题和实操问题,可能就此出台相关政策解读和后续细则文件,有望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扩围,今年财税部门也将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目标是确立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我们认为,继续完善税制应包括简并税率、逐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预计现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档次多、抵扣项目不完整、大量临时过渡措施等问题将伴随立法的推进得到解决。

(以上问题由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女士答复。)

   来源:中国财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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