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材料的函
来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15-11-09 11:36
一、区域规划
作为专业贷款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银行在“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方面的补充。近年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快速、稳健,积极促进了首都“三农”、小微经济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三农”、小微企业,多数资质很难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属于次级客户,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受到市场波动影响,以致波及自身资产质量。
随着金融知识的全民普及,普惠金融、全民金融将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小微信贷市场虽然单个体量小,但总体数量庞大,市场竞争将会愈发激烈。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为了提高盈利水平,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推出各种模式的小微信贷业务抢占市场。以商业银行低廉的资金成本,高效的审批机制和极高的社会信誉度,其进军小额贷款市场将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去“银行化”的普惠金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突破时间、空间限制,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了较大冲击,其客户群体同小额贷款公司严重重叠,竞争激烈。未来,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将定位于银行之下,民间借贷、P2P之上的不满足银行审贷条件的小微优质客户。
我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思路为:
一是立足市场规律,结合各区县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小额贷款公司。
二是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激活经济微循环,发挥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积极作用。
三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来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四是优化小额贷款行业生态环境。研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措施。严厉打击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诈骗案件。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及结果运用。加强运行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
二、准入审批
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我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区两级审批监管。具体为: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日常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5.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6.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8.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包括筹建、设立两部分,审批严格执行《试点办法》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具体流程及审批时限为:
1.筹建:申请->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告知。其中,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设立:申请->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告知。其中,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三、发展引领
一是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三农”,服务小微,牢筑服务农村市场理念。截至2015年3月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共批设92家,实现全市16个区县全覆盖,注册资本金129.18亿元,从银行等机构融入资金余额11.68亿元。试点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规模逐年提升,近3年贷款余额增长幅度分别为65.15%、89.85%、29.89%。截至2015年3月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25.24亿元,贷款资金总额达728.39亿元。贷款资金100%投向了“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及行业包括农业、林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居民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带动社会资金百余亿元,有力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成为传统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同时,积极为“三农”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最低单笔借款额度为2700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客户签订2万元的个人授信贷款合同,由村委会提供保证担保,在不超过授信额度下可随借随还。
二是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自身建设,引导协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提高协会业务指导和服务能力,通过协会开展小额贷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针对高管、业务、财务不同岗位的人员开展相应培训,提高行业整体队伍的执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试点以来,依托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举办资格认证培训、年检培训和专题培训累计20期,共有1739人次参加。
四、监管措施
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金融〔2011〕160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我市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一方面,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业信贷管理制度及流程,结合公司特点及区县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包括信贷管理、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稽核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与区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两级监管,并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外部审计和信息化监控等多种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控风险。监管遵循依法、公开、效率原则,要求监管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
现场检查: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会同市有关部门,聘请律师、会计师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业务数据的真实性、风险管理。重点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非法集资、暴力收贷和股东抽逃资金等行为。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存档。
非现场检查: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年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分析季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工作计划。市主管部门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
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我局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12年12月系统建设完成并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以来,系统根据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填报情况,定期收集行业重要监管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并对潜在违规行为进行提示警告,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及运行分析提供了数据补充和支持。随着小额贷款行业不断发展,未来将对该系统不断升级改造,以满足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网上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
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近年来现场检查结果,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稳健、经营合规,未发现存在虚假出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收贷等现象和行为。
五、政策支持
一是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继出台《试点办法》、《监管办法》后又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指引(试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导意见》(京金融[2014]174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4]387号)等指导办法,并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指引。同时,积极协调财税部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与所得税缴纳方面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目前,结合贵单位拟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市启动了《试点办法》修订工作。
二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扩大支农支小拉动放大效应。2013年下半年,在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试点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截至2015年3月底,试点业务累计开展19笔,规模达到3.58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并提高了其对客户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此外,积极鼓励各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创新。允许部分经营合规、运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业务。
三是组织征信评级,改善行业生态环境。一方面,与人行营业管理部共同拟定印发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工作方案,稳步有序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目前正在开展3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接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制定了信用评级试点方案和评级标准,为全面展开评级工作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