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来源:山东省金融办 时间:2015-11-09 15:16

  一、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稳妥有序
  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国银监会的关心和指导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稳妥有序。截至2015年3月末,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08家,注册资本514亿元,贷款余额555亿元。自2008年11月起试点6年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4441.84亿元,95%以上资金流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累计上缴税收42.9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主要做法
  试点以来,山东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做出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日趋规范。
  (一)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山东是全国第一个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省份,目前,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已全部成立,相关的制度体系和组织构架已初步启动运转。省金融办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市金融办(监管局)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金融办(监管局)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山东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研,对无法持续经营及严重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其试点资格,促进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二)制定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山东把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分类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一是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提出了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主办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主监管员等监管制度。二是建立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月报制度。通过全面掌握和分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和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三是建立了分类评级制度。从公司治理、业务开展、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四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总体评价,将其列入五类不同的级别,作为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每年结合分类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建立了行业年审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要在省金融办统一组织下,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五是建立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制度。严把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完善了高管人员的退出机制。六是正在着手开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该系统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数据报送系统定时监测和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业务、财务、人员信息。目前系统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年内将全面上线运行。
  (三)指导建立行业自律组织。2011年5月,省金融办指导成立了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成立以来,协会开通了行业网站,出版了内部刊物,统一了行业标识,建立了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并定期对会员单位的高管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加强行业规范自律、促进会员单位沟通交流、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大胆探索,务实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被省民政厅评为“优秀社会组织”。2014年,省小贷协会获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格,成为省内获得该资格的首批协会。此外,省小贷协会积极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积极参加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的会议活动,荣获了 “小微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奖”。
  三、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扶持政策
  山东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从财政扶持、融资渠道、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等方面,不断完善支持和管理措施,鼓励其加大信贷投放,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一是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力度;二是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三是将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列入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并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四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山东省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奖励资金范围。
  (二)多方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途径,提高融资能力,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二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对接,在贷款批发与零售、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多方面加强合作,提高融资水平。
  (三)逐步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的限制。一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允许在本市市区、全市或全省范围经营。二是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贷款业务为主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申请增加股权投资、委托贷款、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等新业务。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经营模式,突出经营特色。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大型实体企业、优质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商会以及科技、服装、小商品、农副产品及海鲜等各类专业市场开展合作,努力挖掘客户群体,针对“商圈客户”、“产业链客户”、“银行助贷客户”、“供应商客户”等建立多种信贷经营模式,突出经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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