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监管情况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1-20 09:45

  自2008年10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止2015年3月末,全省共批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6家,注册资本金合计255.04亿元,正式开业282家,贷款余额238.34亿元,共累计投放84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开辟了民间资本投资新领域,提升了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其业务经营更加灵活、更加贴近群众,有效弥补了银行机构在“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不足,已经成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金融生力军。
  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特点
  (一)实行主出资人制度确保了小贷公司规范运营的基础。
陕西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出资人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实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企业原则上应当是省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特别是对主发起企业纳税的要求,确保了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都是有实力的企业,有对小贷公司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同时,也要求主发起企业对其他股东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承诺,夯实其风险兜底的责任。
  (二)小贷公司日常运行健康有序。由于选择了一批资产质量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骨干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同时,先后制定了《监管暂行办法》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县(区)政府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确立了现场检查制度、非现场监管制度、高管谈话制度、资本金监测制度、年审制度、培训制度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高管人员全部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试点工作开展6年多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行稳健。
  (三)有效弥补银行信贷空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大都由当地骨干民营企业发起设立,对当地产业发展情况清楚,市场信息对称,客户信用情况熟悉,机制灵活,办理贷款手续简便,有效填补了大银行网点覆盖不足、授信政策受限所产生的信贷空白,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地区广大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引导规范了民间资本的行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255亿元注册资本金中,只有约13亿元为国有企业出资,其余全部为民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为民间资本投资铺设了一条出路。从全省范围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利率在16%-18%上下,远低于民间融资的利率。合理规范的放贷利率已经成为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风向标,对规范当地民间借贷行为、遏制高利贷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多方共赢,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经过5年多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各县(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逐渐加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逐渐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相对较短,资金周转较快,支持了大批当地的小企业和农户,为银行培养了潜在的优质客户,增加了税收和就业,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农户和地方经济的共赢。
  总体上来说,陕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遵循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但在个别地方有所突破和发展。一是资本金规模。《指导意见》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我省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二是主发起人资质的要求。我省要求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并对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纳税有明确的要求,不允许自然人、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主发起人。三是持股比例。《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我省规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5%,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49%,单一股东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这些发展和突破,主要是基于小贷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
  二、小贷公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机制有待完善,产品创新能力较弱。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式简单粗放,个别公司业务凭证、贷款合同不规范,年度财务报表不正规,单笔贷款金额超限;沿用银行机构的贷款模式,产品创新能力较弱,还难以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整体实力有限,尚未形成规模效应。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实收资本8283亿元,贷款余额9420亿元;陕西分别占全国总数的3.1 %、2.9%和2.4%。陕西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为8815万元,低于全国的9422万元。公司数量、规模、贷款余额都远低于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发达省份,就是在西部也落后于四川、重庆等省市。公司数量少、资本金小、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旺盛资金需求。
  (三)政策支持不足。虽然国务院鼓励民资投资的“新36条”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原则性支持意见,我省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融资不超过资本金额的50%,但截至10月末,陕西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的融资只有7.4亿元,占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的3.4%,后续融资困难。同时,由于小贷公司未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政策时受到限制,特别是税前计提拨备。
  (四)地方监管力量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各市都设立了金融办,但是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县级政府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金融工作,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日常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强。
  三、进一步做好小贷公司的设立和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
严格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特别是加强对公司主出资人的资格审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纳税等进行核实。选好主出资人,对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具有关键作用,确保主出资人是有实力、有能力、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严防投资人通过内外部集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严格进行资料审查,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进一步科学高效。
  (二)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力。着力构建政府、融资银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第三方监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今年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和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县区监管能力。组建省级和市级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依法严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规范经营。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功能定位,提高管理水平。坚定不移地在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找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位置,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中求得发展和壮大。避免粗放经营、外延式扩张,实现集约经营、内涵式增长。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小额信贷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和规避交易风险,保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人才储备、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开发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部分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引进先进的信贷管理技术,开展多种业务合作,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也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银行融资创造机会。
  (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支持。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杠杆率。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经营规范、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大股东借款、资产转让等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鼓励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主体发起设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
  (六)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培训。积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高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效防控经营风险。
  四、几点建议
  对今后小贷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目前,我省正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如果国家层面不能将小贷公司审批设立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小贷公司的审批监管将无法规依据。
  二是建议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列入了小贷公司,银监发〔2008〕23号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各省在实践中也把小贷公司视为金融机构。但国办发[2013]107号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 由于小贷公司性质的不清晰,使得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种种歧视性的待遇,已经严重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议对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支持。放宽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要求,允许在现有股东的基础上设立村镇银行,可参照民营银行的设立要求,要求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做出风险处置承诺。人民银行能够对小贷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允许小贷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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