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天津市不断提高监管服务工作水平营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来源:天津市金融办 时间:2015-11-09 11:47

  2008年以来,按照银监会和人总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市扎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服务工作,以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发展。
  一、支持吸引有实力资本参与,带动行业规模质量提升
  我市支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对股东性质、地域、行业背景等均无限制。符合《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的出资人可在我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批准同意后,可在天津市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票据贴现、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等。近年来,为鼓励优质资本在我市设立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力度,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谨慎创新,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市金融局先后印发通知,允许具有金融行业背景且上年末总资产超过40亿元或净资产规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规模大、合规意识强、风控能力高的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机构,创新从事线上贷款业务、跨区域全国贷款业务。
  通过多年的引导发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性质多样、区域辐射广泛、机构发展均衡,截至2015年5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174家,其中民营机构占比83%,国有机构占比13%,外资机构占比4%;行业注册资本金总额179.63亿元,其中2亿元以上机构占比14%,单户注册资本金最高10亿元;已开业机构覆盖了全市16个区县和主要经济功能区。
  为提高准入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市金融局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一是强化制度规范,制订了审核工作流程,设立、变更申请材料编报说明等文件,明确了审核流程、申报要件及审核标准;二是充分借助第三方中介报告,以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出资能力评估报告等为重要依据,提高审核工作客观性;三是强化岗位监督稽核,实行多岗审核、交叉审核,实现岗位间监督制约;四是加强政策公开,相关监管制度、工作流程及要件等通过外网及监管系统发布;五是加强信息公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设立、变更审核情况每月公示,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行业运行平稳风险可控
  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定。在《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市金融局先后制发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标准、要求和操作流程,使监管工作基本实现依法合规、有章可循、环节相扣。
  二是建立起市、区县两级监管机制。按照《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细则规定,市金融局负责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推动相关监管服务工作;区县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工作,履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市区两级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风险提示、监管会议等多种方式密切配合,努力做到监管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是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水平。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已运行5年,通过机构业务、财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实时联接,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实时监测。动态监管系统成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测的基础,也积累了大量非现场监测数据。目前市金融局正在结合资金监管、监管评级等工作对系统功能进行升级,研究与托管银行联网方式,力求实现对机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全面掌握、比对和监测,提升非现场监管工作效能。
  四是强化监管手段。通过每年的年审,借助机构自主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报告,对所有机构进行系统性的评估和风险筛查,并针对性开展现场检查,严格监督管理。2013年度机构年审中,市、区金融办对65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占比37%;66家机构进行了监管约谈和风险提示,占比38%。通过采取适当监管措施,及时督促存在违规问题的机构整改到位,有效防控系统风险。
  三、引导机构坚持功能定位,面向“小微”、“三农”
  我市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功能定位,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错位经营、互为补充。通过多年引导发展,我市已形成一批与自身资金规模及管理能力相适应、信贷管理模式与“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相匹配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对不同客户提供及时快捷的贷款服务,对改善我市小微企业、“三农”经济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模式有:一是发挥行业引导作用的政策性公司;二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为产业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三是专为经济园区内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公司;四是专为特定商圈、商会内企业融资服务的公司;五是依托母公司金融背景专营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小微贷款业务的公司。
  四、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支持合规机构加快发展
  按照“强化以资金托管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实施以差异化政策为导向的分类监管”的工作思路,为给分类监管提供可靠依据,2014年初,市金融局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从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财务指标、社会绩效、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价,划分五类监管级别,针对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分别适用相应扶持政策,并对合规情况差、风险较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提高现场检查频度和非现场监测力度。根据《指引》规定,监管评级为Ⅰ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发起人股东拆借、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票据转贴现等业务;评级为Ⅱ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方式融资,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转贴现等业务;评级为Ⅲ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同业拆借方式融资;评级为Ⅳ、Ⅴ级不享受放宽融资渠道及规模支持政策。
  五、加强风险监测,做好风险防范预警
  为及时掌握行业风险,特别是近期经济下滑给行业带来的影响,我市建立了风险发现、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为重点的风险预警制度,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信息,加强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梳理排查,指导区县金融办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督促机构规范经营防控风险。
  二是建立风险提示通报制度,不定期梳理全国及我市机构经营风险和政策变化,向相关区县金融办和机构进行通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建立互联网舆情监测制度,定期筛选疑似风险进行信息整理分析,指导区县监管部门跟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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