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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对融资担保、小贷、网贷启动现场检查:列37项禁令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时间:2018-01-15 09:24

据广州市政府网站披露,日前,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发了关于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意见,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网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明确,将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检查主体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检查主体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约谈股东或高管与停业整顿在内的监督管理措施。 

 

检查内容包括,机构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业务情况、账户情况、加强社会监督情况、业务管理系统情况、业务管理系统情况、委外催收管理情况与其他方面情况等9个方面。

 

在业务情况方面,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额贷款企业名义或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有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3.是否有控股或参股 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

 

4.是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5.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6.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7.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

 

8.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9.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

 

10.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11.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对于网贷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明确,检查内容包括准入资格情况、内控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信息披露四大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列出了13项禁止性行为。

 

将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明确,在业务开展上重点检查13个领域:

 

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3.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4.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5.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合规。

 

6.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7.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合规。

 

8.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9.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10.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

 

11.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12.融资担保公司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是否合规。

 

13.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

 

转载自: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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