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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2: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7] 3 号)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3.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市县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标准,先行试点,成熟一家批一家,不搞一刀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 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明确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会同区市县政府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 方面的培训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市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省及兄弟城市有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市政府金融办组织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建联合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会同区市县政府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明确区市县政府的权责。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涉农区市县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上旬):筹备召开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试点工作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筹建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农区市县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
  1.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由主要发起人上报试点申报材料。
  2.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发函与试点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区市县政府正式出具同意函。
  3.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市政府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4.出资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完成公司组织机构搭建,注册资本到位、高管人员到位、信息系统到位、职场布置到位,具备营业条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
  5.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注册资本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开业。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开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准入条件,优化股本结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注 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出资合计不 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 2亿元。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其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本结构,既要防止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审核。
  (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 制。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 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严格审查高管以上人员任职资格。要严格审查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内外部集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所在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加强风险防范和联合监管。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和督促各 试点区市县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市政府金融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银监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帐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 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各涉农区市县政府要配合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涉农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消试点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具体扶持政策。两级政府出台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银监、人行、工商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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