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金融局[2016]3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时间:2016-02-23 10:4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小贷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机遇挑战,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有关要求,并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大连市工作实际,现对小贷公司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优化发展环境,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

  (一)提高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由原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提高至“原则上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二)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我局不再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出具批复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履行备案制度。

  二、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条件

  (一)缩短主发起人变更须满足的经营期限。原规定“原则上主发起人3年内不得变更”,现调整为“筹建期内,主发起人不得更换,但其持有的股权可适度增减。开业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发起人须经营期满1年(起始日期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下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主发起人无经营年限限制”。
  (二)取消非主发起人变更比例和次数的规定。原规定“其他股东经营期满1年后可申请变更,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1次,变更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现调整为“非主发起人股权变更无比例和次数限定。筹建期内,非主发起人变更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一并申报。开业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非主发起人须经营期满1年”。
  (三)股权变更补充规定。主发起人和非主发起人可同时变更。开业后,尚未缴足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时,需将剩余资本金一并缴齐。
  特此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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