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于年度财政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县(市、区),可按《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已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增设2家小额贷款公司。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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