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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部署下一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49

日 前,在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了广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四年情况的基础上,广东省金融办先后向各市发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广东省下一步平稳较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了布置。
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了如下原则性意见:
一、 正确把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一) 各地要深刻领会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清发展与监管的相辅相承关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思考谋划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与有效监管的工作,抓发展和抓监管两手都要硬,现阶段尤其要注重抓监管,健全监管队伍,以有效监管作发展的保障,确保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二)继续平稳较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根据各市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以及监管队伍建设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粤东西北地区采取更加积极灵活的措施,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三)继续坚持小额贷款公司汇集民间资金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的试点宗旨。继续坚持小额贷款公司由民营企业作主发起人的原则,充分调动我省充足的民间资金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短期的经营原则,坚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的定位。
二、科学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一)坚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逐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管理,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行业信用。支持规范经营、监管指标和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扩大经营范围和创新经营业务。
(二) 坚持兼顾有市场、适度竞争、经营人才到位、有效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平稳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珠三角地区以及经济发展条件允许的地区积极发展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审慎发展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地区发展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有困难的,可视市场需求及有效监管情况发展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支持国企投 资非珠三角地区设立农业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创新的指导思想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支持各地在有效监管的保障下积极开展经营业务创新,推动本地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为 “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支持为大型成熟专业市场、大型企业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服务的规范经营、业绩良好、有较高专业水准管理团队的特色小额贷 款公司进行经营创新。支持科技金融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开拓业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展与互联网金融融合、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的创新尝试。支持各地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创新尝试。
三、有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
(一)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坚持“设立一家、监管到位一家”的有效监管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要与有效监管相适应,把设立机构、经营创新、业务创新等与监管责任制的落实、监管队伍建设、监管履职评价等联系起来,切实落实有效监管措施。
(二) 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持一支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要改变目前我省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水平仍跟不上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和经营发展需要的状况,各地尤其是第一监管责任人的县级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工作建设,从人力和专业水准上按要求抓好配备落实。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 形式的尝试。要切实做好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 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监管工作从机构申请设立期间即要跟上,严格按准入要求审核,原则问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通融。抓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团队专业能力的建设,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加强对存量机构的监管,发现监管指标有问题的,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风险隐患大的机构要视情及时责令并帮助其整改化解,或撤销试点资格。对抽逃资本、帐外经营、暴力收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置。要建立 健全退出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长期不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拒不接受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撤销试点资格,维护行业信用。
对如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和有效监管,广东省金融办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大力发展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放开各县域设立主要为辖内大型成熟专业市场或大型企业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客户提供配套融资服务等有相对稳定客户群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但鉴于目前各县域的有效监管能力普遍不足的情况,各地设立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家数,到2014年6月底止,按每县域2家的节奏进行控制,以后视经营状况和有效监管能力再定。
二、积极发展科技园区类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类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或产业转移园等园区,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单独申报1家小额贷款公司,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积极推进在特大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编制部门备案的享受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特大镇,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单独申报1家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
四、大力发展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县域或欠发达的山区县,可申报设立重点为“三农”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有效监管保障下,发起设立跨县域经营的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
五、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的县域在申报设立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条件不成熟,但有相当市场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增设1家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机构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对开业经营2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在所在县域的较大镇(街)或行政村开办分支机构,或增设业务网点,贴近市场,提供上门融资服务。
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特色类、综合类、农业特色类)的资本金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之前已设立而资本金未达此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1~2年内增资达标。珠江三角洲各地为一类地区,其他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二类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对少量特别困难的山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可适当下调至不低于5000万元。对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对设立跨县域经营的较大规模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设立初期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可在两年内逐步增资到3亿元)。 
八、各地报设小额贷款公司时注意掌握节奏,一个县域不宜同时报设两家机构,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市场竞争和“设立一家、监管到位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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