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比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51

 
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9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 7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文件精神、促进广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38条措施,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就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作了明确规定。学习贯 彻好《通知》精神,对于发展壮大全区小额贷款行业、促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应措施。各市主管部门应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壮大。
    二、按照《通知》规定放开法人股东出资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各市主管部门在继续执行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基础上,应认真执行《通 知》规定,从即日起按照《通知》规定放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比例限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与工作衔接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各市主管部门应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的政策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传达到社会各方面,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同时,应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