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59

 
 
 
 
 
 
各市(州、地)经信(工信、工能)委、毕节行署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大投资服务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和“三农”。在总结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我委今年将进一步推 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行常态化审批
2011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进行适当改进和完善,在合理布局前提下,实行常态化审批。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地区及经济强县(区)的布局。
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大股东持股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 件关于“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要求,允许主发起人或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达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股份达注册资本总额的15%。
三、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在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跟踪监测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经我委备案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周边的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其全部贷款余额的70%。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比例由原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放宽到10%。
四、支持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
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跨县(区)域发展的可能,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有关设立条件和经营地域上实行特殊的支持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小额贷款”试点宗旨,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上不封顶政策,但对单户单笔贷款实行上限限制,单户单笔不超过100万的贷款应占小额贷款公司全部业务的60%以上。
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功能,继续通过补助、补贴、奖励等多种形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三农”、初创企业等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但社会效益明显的贷款业务,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向本地乡镇、农村延伸金融服务。
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帮助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解决抵押登记等方面的困难,缓解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等方面问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通过信息化提升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争取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每月交易信息的监测和统计,为各级监管部门的分析、决策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七、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积极发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成员单位协作,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能力,切实防范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省财政厅要制定适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核算办法,并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的检查和监督;省银监 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监控;省工商局要进一步做好信用监管,加强年度检 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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