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冀金办通知[2014]48号)

来源:       时间:2015-06-15 20:53

各设区市金融办,定州、辛集市金融办,各有关机构: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 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17号)文件精神,推进《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的通知》(冀金办通知 [2014]6号)的实施,规范融资试点,防范风险,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继续保持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准入管理,提高股东出资能力审核标准
    (一)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求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接到验资通知后,超过半年仍未能资金到位验资的,取消办理设立备案的资格;超过三个月并跨年度未能资金到位验资的,须提交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重新审核证明材料,并补交发起人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二)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扩股及股东变更,应严控以房地产、钢铁、矿业、水泥、玻璃、虚拟经济和国家限制、淘汰的行业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和其他股东。
    (三)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扩股及股东变更,本县(区)户籍股东所占股份比例须不低于1/3,人数不低于1/3。法定代表人须为股东,其户籍所在地在本县(区)。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扩股及股东变更,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起人邓法人股东企业三年纳税情况证明。
    二、严格风险监控,杜绝占位空置
    (五)完善试点工作体系,健全四级监管机制。各市金融办结合今年3月底所报监管机构和负责人情况,再次对市、县(区)、乡监管机构和负责人设置情况进行梳 理、完善,健全机制,责任到人,8月底前,各市将补充、变更材料报省金融办。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的设区市及无专职监管机构的县(市、区),暂缓设立新的小 额贷款公司。
    (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审批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须在三个月内开业并正常运行(以正常使用监管系统,向各级金融办、省小额贷款协会报送运行情况统计报表为准)。各市金融办应在8月10日前对尚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摸底,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不超过1个 月)开业承诺,书面报告省金融办金融创新处。对情节严重或超过限期仍未开业的,取消试点资格,作市场退出处理。已正常开业的,应使用监管系统,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和风险监测。对参与担保、典当、农村专业合作社和虚拟经济等风险行业投资或经营的,各级金融办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其转行退出该风险行业,不然应促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八)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高管人员与其他变更注册事项一样,须经省金融办资格认证并办理备案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一经发现,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各市金融办应将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年终审计范畴,切实掌握公司高管任职情况,加强高管队伍管理。要在8月10日前,将已备案同意、具备任职资格的总经理、风险负责人认知履职情况调查摸底,报省金融办金融创新处。
    三、鼓励增资扩股,规范融资管理
    (九)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和增资扩股实行统筹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或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定向融资,或通过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证券交易市场挂牌、股权质押、发行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以及向省内小额再贷款公司申请再贷款等方式进行合法融资。
    (十)各市金融办要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评优、评级和年审情况,组织优选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增资扩股和融资计划,8月10日前将计划与已经融资情况一并报省金融办金融创新处。对于股本达到8000万以上(或增资扩股达到8000万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应鼓励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 牌、融资。
    (十一)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含经省金融办批准开展小额再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业务,须书面向省金融办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开展融资业务要坚持以“依法、合规、有序、稳妥、可控”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经备案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的各种融资行为,事前须向各级金融办报备公司运行情况报告(附年度审计报告)和融资方案(含融资方式、金额、期限、利率、抵质押等情况)。要加强融资信息披露及上报,融资到账后应报送实际融资信息。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报 送还款付息情况,核销借款信息。前期报备和后期核销视为一套完整的融资备案手续存入档案。按期不能归还的,要写明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归还措施。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拟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融资的,须事先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融资。未经允许而进行融资的,作为吸收社会资金或非法集资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处理。
    (十四)省金融办视情况或委托省小额贷款协会向各金融机构推荐融资手续完备、行业评价良好、有融资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
    (十五)各设区市金融办,定州、辛集市金融办和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辖各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管理,组织好融资和增资扩股等相关工作。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为金融生态市、金融生态县创建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 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
    本通知由省金融办金融创新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