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金办字〔2009〕60号)

来源:       时间:2015-06-15 20:54

各设区市金融办(试点办),各县(市、区)政府办(金融办、试点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当前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重新审核即将结束,工作重点开始转移的重要时期,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十分必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工作应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和《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 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17号)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和县(市)政府应向省金融办提出开展试点工作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落实监管责任,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并承诺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责任。
    2、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投资人必须严格坚持“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的标准选择。限定为本县(市)行政区域之内注册的法人实体企业。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投资人必须连续三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备案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投资人必须经过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由符合备案机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3、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被列入申报试点对象后须提交符合审批备案机关要求的申报资料,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省金融办2009年3月9日印发的《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参考文本(第二版)》。其中验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需市级试点机关优选的中介机构出具。
    二、关于向村镇银行转制问题
    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阐述。在发起条件上,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有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为主发起人,需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且出具评价意见。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 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同时,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此外还明确了其他一些准入条件。
    《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 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落实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试点机关及各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吃透其精神实质,更好地 指导今后的试点工作。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积极为改制村镇银行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结合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优选推荐2-3家小额贷款公司报省金融办,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三、关于未达标公司的市场退出问题
    有关设区市应对未达标公司的市场退出问题高度重视,在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制定退出方案,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在2009年6月底之前,下达取消试 点资格通知书(同时报送省金融办和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未达标小额贷款公司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及时收回已放贷款,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市场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四、关于监管及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问题
    各设区市金融办(试点办)一定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日常监管日志,每月8日前向省金融办书面报送上个月的监管工作报 告,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2日之前向省金融办报送上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季度运行分析报告。各小额贷款公司要于每月8日之前分别向省、各设区市和县 (市)试点机关报送业务经营情况、风险拨备情况、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方案、财务报表等统计信息资料。省金融办将根据报送情况作为推荐转制村镇银行和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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