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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办〔2012〕98号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5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琼 府〔2009〕72号)精神,我省自2009年起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三年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 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还存在总体发展相对缓慢,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大部分市、县尚未
  开始试点,与全国水平差距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资本收益率不高、征信系统无法惠及等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推动我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改革管理体制,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逐步做专做精小额贷款业务,努力发展为特色鲜明、服务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二)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有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市县的覆盖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鼓励在除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尤其是空白市、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各市、县尤其是中西部市、县开展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三)减少审批环节。为解决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简化审批流程和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的覆盖面,增强各地区金融服务能力, 今后,各市、县政府不再向省政府出具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批准文件抄送各 市、县政府。
  (四)改变公司命名规则。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区域限 制色彩,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开展业务。为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经营业务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名称可采用“海南+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的形式。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需更改公司名称,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简化申报材料。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六)适当提高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 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机制
  (七)适度提高融资比例。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借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10%的要逐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资金拆借,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八)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 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五、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模式
  (九)鼓励创新业务模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六、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采矿权、土地承 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省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抵(质)押登记实施细则,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 此类业务提供便利。凡符合登记要求的,各市、县政府相关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十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和服务。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抓紧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有序、有力、有效地推 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发动本地龙头企业参与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支持本地经济发展。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融 资、业务创新等方面,继续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实现互利互惠,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省小额信贷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强自律、规范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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