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0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规范发展,更好的服务民营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原则上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二)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首期注资不低于2亿元的,直接向省金融办申请设立,并可申请在全省开展业务(具体设立办法另行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个月内应缴足50%以上,其余部分一年内全部到位。
  (四)积极支持域外机构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支持在乡镇村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优化审核流程
  (五)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和办结时间,一次详细告知审核注意事项。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将设立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接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自审核材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录;
  3.出资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4.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
  5.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
  6.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7.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其中,第8、9项材料不作为设立申请要件,但应于领取开业批复前提交省金融办。
  三、支持创新发展
  (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现有营业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具体增设方案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报省金融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营业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优先受理乡镇村屯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具体增设办法另行规定)。
  (九)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最高可以为资本净额的100%。
  (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可不受开业时间限制,其中,以新增企业法人股东形式增资,且其一年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35%的,由省金融办核准。
  四、强化组织管理
  (十一)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细致完成统计监测工作,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运营情况报表,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上季度运营情况报告,每年1月30前报送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
  (十二)各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本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支持主监管员依法履职。主监管员要及时、准确完成各项监管任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督促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使用行业标识,树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行业形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全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组建多种形式的服务联盟,疏通融资渠道,切实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竞争力。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获得筹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原要求提交申请开业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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