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1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组织实施。
   
  附件:1.《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要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七条 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
  (一)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二)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  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五)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承担筹建工作。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
  (二)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  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
  第十四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  筹建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
  (三)  筹建工作方案;
  (四)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同时,地方政府向省金融办报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  开业申请书;
  (二)  筹建工作报告;
  (三)  章程(草案);
  (四)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  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七)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  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申请开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开业批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开业批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核准后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 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份,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经营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接受省金融办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每年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并向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贷款账户,开立账 户的银行机构应定期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识别,并向地方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省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及时识别、预警风险。经确认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 资行为后,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妥善处理,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资产质量恶化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业务、整顿、重组等措施;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整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核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  变更住所;
  (四)  修改章程;
  (五)  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省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  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由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批确定试点机构数量及要求。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织、指导工作。
  3.主发起人与出资人进行考察论证,开展准备工作。
  4.履行法律手续。主发起人与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
  5.制定筹建方案。主发起人与出资人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6.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7.申请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发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筹建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
  8.批准筹建。省金融办受理申请,由业务处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进行审核。省金融办核准筹建的,下发筹建批复,提出筹建要求;没有核准筹建的,提供书面意见。
  9.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开展筹建工作。
  (二)  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
  2.验资。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筹建工作小组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
  6.审核批准。省金融办受理申请,由业务处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由省金融办牵头,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意后,省金融办下发开业批复。没有同意的,省金融办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筹建小组限期落实;落实后,再提交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再次审核没有通过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7.筹建工作小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  筹建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3.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机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附件包括:
  (1)企业出资人名录,包括出资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占净资产比例、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
  (2)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法人代码、注册证明,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6.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7.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
  8.申请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  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计划,主要管理制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名称、住所、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入股金额和所占总股份 比例、占净资产比例),自然人股东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社会组织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
  6.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选举董事、董事长;
  (4)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5)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出资人、董事签名。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0.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1.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承诺书。
  1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意见。
  13.筹建小组的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  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人为主发起人,开业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省金融办。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4份(省金融办两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