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1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融通资金,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稳健运行的原则,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 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 立。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级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今年每个地区可以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条件较好的地区,经过审核可以适当放开。2009年,视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积极研究探索设立跨区域经营和专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和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上,杜绝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规范运作,由出资人自主协商,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以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主,吸引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者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要合理,既要防止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要有利于形成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要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 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要选择具有相应金融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公司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要有金融或经济工作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要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及时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如确认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地方政府要组织相 关部门及时查处,妥善处理。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省金融办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确保全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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