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       时间:2022-04-11 10:10

2021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立足我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2021年12月1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挥金融“毛细血管”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共八章七十八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各项审批、备案工作进行了全流程梳理,包括:总则、审批事项和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材料、监管工作要点等内容。为:设立的条件及程序、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附则。《细则》结合国家、自治区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发展实际,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进一步明晰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和监管边界,压实各级监管部门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一)总则。明确了《细则》的设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等。

(二)设立的条件及程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东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过筹建及设立两个阶段。

(三)筹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经过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审批;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材料;对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及筹建期限。

(四)开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须由拟设地旗县级监管部门提交,并经盟市、自治区逐级审批;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区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变更和终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事项;相关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和流程;明确可取消经营资格的情形及相关流程,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营业场所及组织形式,变更放贷专户的相关流程及要求。

(六)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禁止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对分公司、营业部的日常监管;对营业场所、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上限、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及分类、财务制度、业务统计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贷款利率的相关监管要求。

(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明确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审批流程的相关要求;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开立放贷专户、股权托管、接入监管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各项行业规范。

(八)附则。对外商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补充说明;对《细则》解释权及实施日期作出说明。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细则》第七十八条说明,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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