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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试行)》(内金监发〔2021〕72号)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       时间:2022-04-11 10:12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金监发〔2021〕72号

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金监发〔2021〕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文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明确具体监管指标和监管重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立足我区小贷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起草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业务经营。对融资方式及比例、小额分散要求进行调整,明确了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合理确定利率并明示年化利率、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施负面清单限制。
二是改善经营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列入公司章程。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放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放贷专户资金流水和运营报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具备股权登记托管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完善经营制度,做好贷款分类及准备金计提,压降不良资产。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规范债务催收,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配合监管,定期通过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报送业务、财务等数据信息。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盟市、旗县属地监管职责,提升监管质效,依法组织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受托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加强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重大事项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严格审批事时限,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加强分支机构监管,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处置下设各分支机构风险的主体责任。明确、强化高管及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定期对开展现场检查,实施非现场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实施风险处置,依法进行市场退出,净化行业环境。充实监管力量,要求配齐配强监管人员,确保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各级监管部门要规范档案管理,对审批、备案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均应建档存放。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积极为小贷公司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合作支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体系,探索数字化转型。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即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
 

来源: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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