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6-15 22:07

各市、州金融办,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重要力量。我省自2009年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通过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规模实力从小到大,对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支持“三农”和民生事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显著功能。当前是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各项方针政策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发挥 小额贷款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推动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制定出台更多支持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促进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作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创新型金融机构范畴,参照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在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及动产抵押,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矿业权、林业权等其他权利抵质押、财务监督、征信管理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外部融资活动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三、审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和覆盖范围
按照“总量统筹、平衡布局”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增总量,平稳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面向欠发达地区纵深延伸发展每年3月 底前,各市、州金融办将上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情况报告和当年发展布局规划上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统筹安排,制定并发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下达年度发展指标。研究开展分支机构试点,支持开业两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规模实力雄厚、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到产业园区和人口聚集区增设 机构网点,鼓励在所在市、州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农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四、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适度放宽资金来源的限制。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9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规定调整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也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 机构或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中心”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100%的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二)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中心”,开展银行“统贷统还”业务,根据风险承担能力和资金需求统一将银行融资以“微利”方式调配给经营规范、业绩良好、资金紧缺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开展资金头寸调剂等创新业务,增加小额贷款公司临时性资金来源,构建行业间拆借平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优势,鼓励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五、完善差别化监管标准及制度
(一)放宽对最大股东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省内外资金实力强、信誉记录良好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增资扩股。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为40%,但不得再参股所在市、州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入股所在市、州、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宽持股比例。放宽《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限制。引导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发展。
(二)强化“小额度、小客户”的市场定位。适度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的比例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单户贷款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渔业等涉农贷款余额不得低于70%,剩余30%部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强化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将《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的任职资格调整为:(1)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管理领域工作10年以上;(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4)取得《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5)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兼职;(6)拟任总经理须从事银行领域工作5年以上。拟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须设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比照总经理;(7)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四)完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和行业内部征信管理体系。加 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手段,依托系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由省金融办统一发放《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证》,并对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加强现场监管。省、市(州)金融办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力度,探索通过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监管外包,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五)建立小贷公司退出机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优胜劣汰,对 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省金融办组织各市、州金融办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 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审核后,撤销其设立批复文件,缴回《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证》,各市、州金融办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
(六)建立金融中介机构备选库。建 立评级及信息公布制度,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单位,组成备选库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入库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审。评审认定合格的中介机构将被纳入青海省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监管部门 应从备选库中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管。
六、健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机制,加大对其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等薄弱领域贡献情况的考评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金、账外经营及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计提拨备制度。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参照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林牧渔等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和大学生、农民创业贷款及对我省鼓励扶持领域5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等(不重复计奖)。补偿比例可掌握在贷款余额的0.5%左右。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相关部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
(三)解决抵质押登记问题。房 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提高办事效率,适当降低手续费。动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指导或委托第三方加强动产权属登记工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运用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的基于互联网运行的、电子化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涉及跨市、州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 产抵押查询等问题,省金融办、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经省金融办年审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应指导帮助其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七、其他
省金融办将结合实际不定期发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文件。
本《意见》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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