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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2:08

各市、州金融办:
为健全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办制定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2.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9号)、《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青金办发〔2013〕1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分类评级,旨在通过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一)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的分析框架,帮助主管部门及时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根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结果,帮助主管部门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内容、频率、范围等。
(三)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帮助主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地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各级政府授权,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金融办或其它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已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的主体为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以下统称“指标体系”)并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金融办成立分类评级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公布等事项。委员会主任由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各市(州)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省金融办授权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对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授权市(州)金融办负责对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市(州)金融办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员,为现场监管指标评分的第一责任人。非现场监管指标和现场监管指标由指标体系分类确定。
第七条 汇金公司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对照指标体系规定进行评分;监管员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走访、核查以及与管理层会谈,采集信息并对照指标体系规定进行评分。
汇金公司和监管员应准确、全面填制评级工作底稿。监管员评分结果由市(州)金融办确认后报送省金融办。
第八条 分类评级工作委员会根据汇金公司和市(州)金融办评分结果,结合现场检查、年度审计等信息,综合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等级。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分为年度评级和动态评级。
第十条 年度评级。年度评级由省金融办统一组织,结合每年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同时进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省金融办可根据监管周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年度评级应于每年年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动态评级。省金融办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动态评级:
(一)对单个或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临时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动态评级。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系统性、区域性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动态评级。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上次评级三个月后,向省金融办申请进行动态评级。
(四)其它由省金融办认定需要进行动态评级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类评级程序由初评、审定和反馈等三部分组成。
(一)初评。汇金公司和市(州)金融办及监管员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分。
(二)审定。分类评级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分类评级等次。
(三)反馈。省金融办通过公告、通报等形式,向各级金融办、有关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反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分类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反馈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类评级工作委员会自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监管员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级要素
第十五条 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基本项和一票否决项等两个方面。
(一)基本项要素主要从合规性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考量,包括关联交易、信贷业务合规性、利率水平、资金管理、负债、系统使用情况和未经审批的许可事项等十一个方面内容。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包括违规吸存、高利放贷、冒名贷款、做假账、账外经营、暴力收贷、未正常使用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和业务系统以及其它违法违规事项。
第十六条 分类评级采用综合评级方式。基本项按指标要求相应得分,加减后得出综合得分。一票否决项则按要求直接降级。
第十七条 分类评级结果按标准依次分为四等七级。共分A、B、C、D四个等次,A+、A-;B+、B-;C+、C-,D七个级别。其中,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85-89分(含85分)的为A-级;80-85(含80分)分为B+级;75-79分(含75分)的为B-级;70-75(含70分)为C+级;65-69分(含65分)为C-级;65分以下及年审未最终通过的为D级。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分类评级结果应作为各级主管部门衡量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及开展分类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
A+ 级:公司经营完全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很强,具有很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A-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B+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B-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
C+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能力偏弱。
C-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威胁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
D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威胁公司可持续经营。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类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对A类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放宽现场检查的频率,在对外融资、创新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各市(州)金融办对辖内A级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现场检查次数应不少于1次。
(二)对B类公司,应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定期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适当限制经营范围或暂停对外融资,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指导。各市(州)金融办对辖内B级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现场检查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对C类公司,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采取限期整改、减少经营范围、暂停对外融资及创新业务等处理措施,提高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频率,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其停业整顿乃至市场退出的措施。每年现场检查次数应不少于3次。
(四)对D类公司,通过约谈董监高、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督促其合规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劝其市场退出或终止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仅用于各级主管部门监管目的,且定期公布。有关金融机构和单位参考使用,主管部门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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