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0:59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2.设区市政府能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3.有具备规定条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有符合小额贷款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8.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9.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1.企业法人股东。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事业、团体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程序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审批程序如下:
(一)筹建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资料。
2.各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
3.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4.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文件。
5.各市主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按照筹建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5日,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长可延长1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在筹建期限届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2. 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完全达到开业具备的条件后,向省金融办提交备案申请。
3.省金融办对各市上报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准予备案的批复文件。
4.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金融办指定的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3.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4.出资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指模、盖章。
5.全体出资人承诺书。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7.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
8.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开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主要管理制度。章程中应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要有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7.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查意见。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筹建(开业)申请材料一 律采用活页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或“××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均采用 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本除外),正文文本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打印(行间距可确定为固定值28磅),并应双面印制。申请材料一般应一式4份,由县级、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省金融办及申请人各执一份。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事项为: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金。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权。
8.修改章程。
9.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3.涉及股东、出资人、高管、经营情况、合规情况等事项的,应符合本指引中有关规定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4.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变更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 行公章的经营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和资金使用情况(加盖银行印章的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要提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说明,要有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纪录的情况说明)。
4.市级主管部门对变更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意见。
5.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
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关联情况和身份证明、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股东材料。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四)变更、终止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修改章程等变更事项,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2.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经县、市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股权变更。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按原出资额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 的,其增资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50%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 金融办审批。
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总额的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上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4.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变更的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5.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事项,由县级、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决定。
(五)终止事项。
1.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金融办审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六)终止申请材料。
1.解散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4.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6.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2.设区市政府能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3.有具备规定条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有符合小额贷款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8.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9.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1.企业法人股东。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事业、团体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程序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审批程序如下:
(一)筹建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资料。
2.各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
3.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4.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文件。
5.各市主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按照筹建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5日,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长可延长1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在筹建期限届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2. 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完全达到开业具备的条件后,向省金融办提交备案申请。
3.省金融办对各市上报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准予备案的批复文件。
4.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金融办指定的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3.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4.出资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指模、盖章。
5.全体出资人承诺书。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7.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
8.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开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主要管理制度。章程中应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要有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7.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查意见。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筹建(开业)申请材料一 律采用活页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或“××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均采用 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本除外),正文文本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打印(行间距可确定为固定值28磅),并应双面印制。申请材料一般应一式4份,由县级、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省金融办及申请人各执一份。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事项为: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金。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权。
8.修改章程。
9.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3.涉及股东、出资人、高管、经营情况、合规情况等事项的,应符合本指引中有关规定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4.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变更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 行公章的经营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和资金使用情况(加盖银行印章的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要提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说明,要有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纪录的情况说明)。
4.市级主管部门对变更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意见。
5.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
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关联情况和身份证明、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股东材料。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四)变更、终止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修改章程等变更事项,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2.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经县、市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股权变更。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按原出资额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 的,其增资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50%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 金融办审批。
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总额的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上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4.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变更的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5.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事项,由县级、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决定。
(五)终止事项。
1.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金融办审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六)终止申请材料。
1.解散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4.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6.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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