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58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 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积极稳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四川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二)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运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主导。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 要切实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特业监管,精心指导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严格标准
  (一)注册资本要求。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对外资投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监管。
    (二)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和最低出资额。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处罚退出机制。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四、明确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 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 担。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五、试点安排
  2008-2009年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试点期间市(州)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确定2-3家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稳妥、审慎的原则扩大小额贷款试点范围,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地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人民银行指导设立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收回其营业执照,不得开办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定试点方案。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辖区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市(州)经济金融和“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点实施 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管部门、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法、明确市(州)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分工、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二步,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试点市(州)与省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后,市(州)政府即可着手开展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三步,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市(州)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进行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 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开展筹建工作。筹建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筹备组即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45个工作日。
     第五步,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得一哄而上,严禁擅自批设小额贷款公司。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股东责任,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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