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5-12-18 10:05

鲁财金〔2015〕27号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补贴资金预算,各市应于9月30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各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鼓励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申请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20亿元以上,并须向省金融办提交参与试点申请,省金融办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共同评审确定。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开展保费补贴。对于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开展超赔风险补偿。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赔偿损失超过150%的部分,按照50%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上述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70%,市县承担30%。其中,对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财政承担9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以及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审核、拨付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方式,各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决算和本年度预算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决算情况确认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及结转金额,并预拨当年补贴资金。

  第十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市为单位申报补贴资金,由各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市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并签章确认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补贴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确保证补贴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今后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取消其获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办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导致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期限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