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2013年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22:14

各相关机构:
  2013年4月3日,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由于《工作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资质、审核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为了更好的有序开展2013年试点工作,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4月3日正式启动2013年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工作,申报时限顺延一个月,5月31日截止申报,下半年第二批申报时限为8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申报企业按时提交材料。我办自收到完备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正式回执。
  二、政策执行问题。《工作指引》实施后,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新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格认定及日常管理等均按新出台的《工作指引》执行。但此前按照2011年《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试点资格的88家老公司,在发起设立准入资格方面,仍沿用原准入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形予以明确:
  1.增资扩股、新增出资企业。为了引导和支持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逐步符合且满足现行规定,对原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准入资格审查方面执行《暂行办法》,但对其他新增出资企业的准入资格方面须严格执行《工作指引》。
  2.股权结构变更。根据《工作指引》,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在准入资格审查执行方面,对涉及主发起人股权变更,或是受让方为新增出资企业的准入条件,遵循“审慎从严”原则,按照新《工作指引》予以严格执行;对受让方为原公司其他股东(不涉及主发起人的股权变更)的,在资格审查方面执行《暂行办法》。
  三、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指引》,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在管理人员范围方面,核心管理人员的范围限定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数量不超过5名。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暂不予考虑。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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