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时间:2015-11-20 10:10

为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促进我市小贷行业发展,重庆市金融办今天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内容突破性较大:

允许小贷公司在全市开展业务;

股权投资比例达注册资本的30%;

允许不良资产转让;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财政资金风险补偿。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

渝金发〔201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局,北部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努力克服困难,行业发展稳中有进,风险总体可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行业风险持续显现、经营效益下降的情况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投向不合理、利率政策执行不到位、维权方式不恰当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促进行业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防风险,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服务创新,着力支持实体经济

(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便捷、高效”优势,创新多种业务模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微贷技术,更加贴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到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利用面向农村的互联网电商企业向“三农”提供信贷服务,扩太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二)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改进信贷流程,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良性的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贷款种类和期限,积极运用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联合贷款、缓收本、减免利息、协调其他融资等方式支持困难客户。应对坚持主营业务、具有发展潜力但涉及多个债权人的风险客户,慎重采取查封、诉讼等手段,主动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商定偿还计划和帮扶措施,支持客户走出困境。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机构做优做强

(三)适度放宽准入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转让股权和增资扩股,适度集中和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境外主发起人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1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允许企业和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主要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非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0.5%;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90%。小额贷款公司因高管、员工股权激励或上市需要,可以新设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可以减持资本,减持后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但原控股股东是企业的,减持资本后的控股股东仍应是企业;开业一年后股权转让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涉诉股东除外)。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单户贷款平均余额占注册资本1%(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资本、时间和数量限制。

(四)优化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以监管评级和杠杆控制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制度,差别监管,扶优限劣。对监管评级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增加融资方式、取消分类融资比例、提高融资杠杆,适度减少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引导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注销。支持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各类融资和金融创新。

(五)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放宽经营区域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发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从事股权投资,经批准开办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线上向全国范围内的客户发放自营贷款。调整委托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下限由1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放宽贷款展期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的贷款展期不受次数和期限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经事前各案后可开展同业拆借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市场化的不良贷款处置办法,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支持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债转股和其他各类投资总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0%

三、加强导向监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严格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使用统一的借款主合同和从合同范本,贷款利率和有关费用构成的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示贷款种类、期限、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计)收费方式。严禁利用各种不合理的计息、收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在借款合同外或利用第三方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向借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严禁员工销售“飞单”向借款客户收取好处费。

(七)强化违规行为查处。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功能,利用实时在线监管,加强违规问题和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对检查(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多次被举报投诉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查证属实后,在业务和融资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自律检查活动,对违规会员单位予以惩戒;建立健全违规从业人员“黑名单”库,加大从业行为的约束力度。

四、加强部门协作,改善外部发展环境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对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市内发放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出现的损失,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扩大征信服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探索征信机构共享非现场监管系统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信贷信,应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明示。

(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行业风险信,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努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情势误判和处置失当。各级金融办应加强与宣传、统战、工商联、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传递行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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